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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2008修改)[失效]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专业技术力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可视为不合理条件,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6名的除外(注2)。

  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未提出资格预审要求的,符合资质报名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质情况等;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六)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及业绩要求;

  (七)截标、开标、评标时间;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书的符合性要求;

  (十)主要的合同条款;

  (十一)设计文件;

  (十二)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少于21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少于14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许可证书。

  因专业特殊、本市监理单位难以满足需要的,未取得本市建设监理许可证书但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经招标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报名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中标后向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监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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