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交通等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注1)。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宝安、龙岗两区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在交易中心的分中心进行。
有关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服务费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关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三)已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自行办理建设监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
(二)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第九条 监理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招标申请进行核准,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