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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2008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深建法〔2000〕71号 200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总造价超过2000万元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监理单位,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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