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主要责任。对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按照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增长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增加不断提高补助水平,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但每人每年的标准不少于4元。主要用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并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市、区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市本级财政设立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经费补助。同时,对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医药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和医药耗材,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或医药分开试点。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上限。
社区卫生服务可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于部分个性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