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划设置,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15分钟行程范围内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工作步骤
(一)建立试点阶段:(2007年4月-2008年12月)
各市、区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规范建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全面推广阶段:(2009年1月-2010年12月)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建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市城镇以街道办事处(或服务3-10万人)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城镇居民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城镇居民15分钟行程内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规划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部分二级医院、综合医院或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型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或国有大、中型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各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布局设计要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达到准入标准,功能分区合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室、治疗室和预防保健室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