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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

公共卫生事件

1

鼠疫

发现1例以上鼠疫病例。

2

霍乱

发现首例本地感染的霍乱病例或霍乱已经在一个市、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发现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4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现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

肺炭疽

发生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

6

传染病发病水平偏高

在一个市、区,乙类、丙类传染病水平1周内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7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在一个市、区,2周内,有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3例以上。

8

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发生此类事件。

9

食物中毒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

10

跨地域性食品安全事故

两个以上市、区造成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

11

急性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

(二)

动物疫情

1

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生此类病例或疑似病例。

2

口蹄疫

发生此类病例或疑似病例。

3

猪瘟、新城疫

发生此类病例或疑似病例。

4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

发生此类病例或疑似病例。

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泄漏或丢失

发生此类事件。

6

水生生物疫病

发生水生生物一、二、三类病例或疑似病例。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一)

群体性事件

1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事件

1人以上有进京可能的;3人以上有进省可能的;参与人数30人以上。

2

涉及重要场所、重点地区的群体性事件

重要场所、重点地区出现5人以上聚集并有可能影响重要场所、重点地区正常秩序的。

3

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受伤1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

4

群众集体骚乱、暴动事件或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参与人数30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

5

涉及高校的群体性事件

高校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高校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或苗头;高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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