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js.lss.gov.cn);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
(四)政务办理手册、办事指南、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和完善全厅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某些政务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无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由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