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条件,对应以环境保护批准文件作为登记前置许可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依规定提交相关环境保护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
2.认真按照市政府关于“六种行业”前置审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六种行业”市场准入关。对“六种行业”中没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工商部门在登记前应征询环保部门的意见;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由最先审批的行政部门征询环保部门的意见,防止新批企业项目污染环境。
(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先征求同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环保部门审批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遵循以下许可原则:
1.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2.对选址在敏感区内的有可能产生废气、恶臭、废水、噪声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或由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要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机动车维修业、洗车场的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GB/T16739.3-1997)的要求。
三、职能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和切割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管理。
(二)公安部门:
1.负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管理;
2.负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管理;
3.负责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管理;
4.负责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导致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管理;
5.负责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监督管理。
(三)文化部门:对营业中的娱乐场所,要督促经营者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若收到有关投诉,要在转告环保部门的同时,督促业主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改正,使其噪声务必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