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8]29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为解决群众极为关注的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市区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就加强市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生活噪声的分类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和切割机等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车辆维修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四)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五)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情况的。
(六)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七)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二、按部门职责归口管理生活噪声污染项目审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