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
(深建技〔1998〕5号 1998年2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业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函告我局科技教育处。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筑业建材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获准在我市从事检测工作的建筑业检测单位和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及接头;混凝土外加剂、试块和芯样;水泥;承重墙体砂浆试块;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建筑门窗;市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确定必须见证的其他建材)的送检、检验以及相关监督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取样及送检
第三条 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各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并且要保持取样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后从取样现场传送移交给有资格承检的单位的全过程。
第三章 有见证取样送检
第五条 与取样送检有关的第三方委派的见证人鉴证下,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进行取样及送检,称为有见证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