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在用车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2010年底前,实现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在2008年12月底前,实现我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全部通过省环保局检测委托评定。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车辆进行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3.加强对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的管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的监管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及时调度下线维修或更换发动机,确保2010年全市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排气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审查制度。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检验的排气污染检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的,不得出具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及交通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车管业务。对列入高排放目录的车辆,年度检验不合格并经维修仍然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机动车报废标准取消其车辆登记手续并禁止上路行驶。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气检测不达标、技术等级评定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督促用车单位建立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加强车辆维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