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机动车排气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绿色江门的总体部署,通过加强新车控制、在用车管理、油品供应和道路管理等措施,逐步建设全市绿色交通体系,切实控制尾气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1.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管理全面、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强油品控制,逐步淘汰高排车辆,改善单一车辆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用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改善在用车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2.到2010年,实现全市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辆排气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工作

  (一)实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减少排放。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