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机动车排气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绿色江门的总体部署,通过加强新车控制、在用车管理、油品供应和道路管理等措施,逐步建设全市绿色交通体系,切实控制尾气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1.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管理全面、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强油品控制,逐步淘汰高排车辆,改善单一车辆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用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改善在用车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2.到2010年,实现全市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辆排气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工作
(一)实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减少排放。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