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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2008修改)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配合比、试块强度等原始试验记录,并按月向市、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每月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比对试验。抽检和比对试验结果按月书面报市、区主管部门。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市、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社团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水泥、外加剂出现不合格时,应及时报市、区主管部门,并附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新型干法窑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小型旋窑水泥和袋装水泥(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大型(年生产能力在100万吨以上或单窑日生产能力2000吨以上)旋窑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小型旋窑水泥和袋装水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必须取得《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技术标准、合同等的要求设计配合比,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抽检预拌混凝土质量时,可以同时对配合比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报市、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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