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深建材〔2000〕9号 2000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施行。特区内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