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派出机构
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分别与各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各分局日常业务开展、经费(含各分局局长经费)、人员管理由各区负责,执法职权界定、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着装、执法队伍相关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
各分局机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对所属执法队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参与市局组织的跨区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属执法队伍及协管人员进行管理;承办市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分局内设综合股和若干个执法中队(股级),执法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具体执法工作。各分局执法中队的设置、名称、管辖范围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在核定的执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由各区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市编办备案。
五、人员编制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执法专项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8名。
蓬江分局执法专项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江海分局执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新会分局执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暂由市市政局局长兼任。各分局局长实行市、区双重领导,分局局长人选由所在区提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免,分局局长兼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六、其他事项
(一)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公务员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这些执法人员原使用的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分别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二)不再保留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督察大队,原核定的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其他相关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按照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要求进行清理。有关执法队伍的清理及其在编执法人员的安置分流问题,按照《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江府办[2008]16号)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