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违规行为的处理、检查日期、检查人员都要有明确记载,总监督员和参加检查的监督员要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站应设立巡查小组,由站领导牵头,不定期地对各监督小组的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全市监督员、总监督员的上岗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未取得《监督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总监督员由质监站从监督员中选拨,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监督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质监总站负责全市监督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应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质监站应制定监督人员考核制度,对监督人员的奖惩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质监站应建立廉政制度和监督行为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要及时进行查处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市、区质监站在监督工作内容、监督组织形式、监督工作管理、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文书等各个方面应统一。所使用的各种表格由市总站统一印制。
第四十四条 市、区质监站应执行相同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尺度应协调一致。
第四十五条 市质监站应对各区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