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质量投诉处理报告》,用于质量投诉的处理。由站技术负责人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投诉人或其它相关单位,并根据情况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报告、处理、反馈表》,该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作为沟通质监站和建设局有关处、室的主要渠道,该表分为报告、处理过程及结果和结果反馈等三个部分。
第二十六条 正式的文件、公函等,用于上述文书中所不能涵盖的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监督档案
第二十七条 市、区质监站必须建立监督档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档案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或有关企业业绩的参考资料,是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或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监督档案的归档应以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责任人和日期明确为原则。
第三十条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督登记表、监督计划、重要会议记录(或纪要)、质量事故及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告、材料抽检及现场检测报告、监督工作记录、各类监督工作文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总结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督档案在质监站保存3年,之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六章 监督组织形式
第三十二条 市、区质监站应以集体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在执行监督工作时,要有不少于两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
第三十三条 各站可根据自身情况组成若干监督小组,小组负责人为总监督员,小组内应配齐各专业的监督员。实行总监督员负责制,由总监督员直接向站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督小组应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完成监督工作的所有内容,不得有缺项漏项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