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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8修改)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执行监督任务,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入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各监督小组要做好监督报告,并由总监督员和各监督员签字,经站领导审定后,归入监督档案。

第四章 监督工作文书

  第十七条 《备忘录》用于提醒质量责任主体对有关质量规定的执行,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轻微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和责令整改。由总监督员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隐患预警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已经违反了质量规定,对工程实物质量已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潜在的质量隐患。由科领导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并抄送其它质量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实物已经形成质量隐患或问题,分部或分项工程已形成不合格品,材料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至消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由站技术负责人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停止违章作业通知书》,施工现场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对工程质量构成严重威胁,责令其停止违章作业。由站领导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恢复作业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已按《停止违章作业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恢复作业。由站领导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上监督报告作为质监站内部监督档案内容,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报告》,将对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过程的监督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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