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质监站应责成有关单位对事故组织调查、鉴定和处理,并监督调查、鉴定和处理过程;
(三)质监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质监站根据监督处理情况出具《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一)质监站接到质量投诉后,应立即派人进行调查;
(二)根据质量投诉的情况,可责成有关单位委托相应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根据鉴定结论,出具《质量投诉处理报告》,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监督其处理结果。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填好的表格和监督费交质监站窗口,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
(三)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施工合同副本。
以上程序完成后即表示质监站已受理监督。
第十三条 质监站在受理监督后应尽快指定监督小组,制定监督计划,并在一周内分别发送至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监督计划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须经站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监督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监站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应具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根据第二章的监督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结合具体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监督计划中应明确必检项目和抽检项目,明确原材料抽查抽检的比例,明确结构砼抽查抽检的比例,明确桩基抽检的原则和比例等;
(三)监督计划中应写明负责该工程监督小组成员、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