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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深建施〔2000〕15号 2000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实物质量监督以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内容为重点。

  第四条 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

  (三)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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