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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2008修改)

  第十二条 粉尘控制:

  (一)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三)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四)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探,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做到:

  (一)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

  (二)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十五条 噪音控制:

  (一)建成区内的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23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消防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

  (二)合理配置灭火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L(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三)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要用2寸立管,设加压泵,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每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四)灭火现场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行动统一、协调一致,防止现场混乱。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触电、中毒、窒息、倒塌、坠落伤人等事故。

  第十七条 现场卫生:

  (一)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二)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间,并有水源供冲洗,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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