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工地围档、硬地化、大临设施、市政管线保护等)。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综合单价之中,综合单价没有考虑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其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
(三)围档外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
第七条 工程标牌(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档的醒目位置上,标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沐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
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
第九条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号的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十条 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沟,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第十一条 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
(一)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二)采用钻孔、冲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