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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营口市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营口市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8〕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铁路通行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保障铁路沿线居民的健康,建立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面整治、部门配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使我市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地区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铁路部门负责火车站、铁路防护网内及无防护网的铁轨路床护坡以上(含护坡侧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沿线防护网外侧及护坡以下可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综合执法、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管理。

  (五)铁路沿线各镇(乡)、村负责本区域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居民改陋习、讲文明、讲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二、治理标准

  (一)铁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无生活建筑垃圾、白色污染物、污水坑塘、枯枝死树,清理杂草,疏通沟渠。

  (二)铁路沿线火车站、居民区、厂区、村庄不得有乱泼乱倒、乱贴乱画、乱拴乱挂现象及不规范广告。

  (三)铁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村庄不得有柴草堆、粪堆、残土堆。

  (四)铁路沿线两侧道路、桥梁、涵洞、排水、路灯照明等设施要保持清洁、完好。

  (五)铁路列车不得将粪便、污水、垃圾等废弃物向铁路沿线两侧随意倾倒、抛扔。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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