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抽查。
第五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反映其对行政许可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许可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期限规定,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审批的预警纠错、投诉受理、绩效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