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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一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处理。
  不配合或者阻挠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六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办理。有关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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