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监察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工作,要纳入行政审批系统,接受监督管理,实施审批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下同)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管。电子监察系统建立预警纠错、投诉受理、行政许可绩效测评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章 预警纠错
第五条 对行政审批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发出提示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