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负担比例。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40%、45%和50%(转外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为50%)。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为3万元。
4.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式解决。缴费额65元左右,支付限额15万元。
5.参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本人的连续缴费时间挂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
6.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设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医疗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可凭医疗保险证、IC卡在就医方便的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根据辽政办发〔2005〕70号文件要求,“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竞争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和细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指标。要制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探索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简化费用结算手续,方便参保居民就医和费用结算,强化医疗费用支付控制,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积极引导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降低医疗成本,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平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