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已参加或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时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可按有关规定折算。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市(县)区两级统筹,属地管理。有站前区、西市区城镇户籍的居民参加市级统筹,有营口开发区、大石桥市、盖州市、老边区户籍的居民参加当地的市(县)、区统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筹资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构成。具体标准为: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含超过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以下同)筹资标准确定为80元;成年居民(18-60周岁,以下同)和老年居民(60周岁以上,以下同)的筹资标准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均按2.5%的比例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适时调整筹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政府补助标准:按筹资标准,未成年居民补助50%,成年居民补助15%,老年居民补助30%。以上三类人群中的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补助70%,低保边缘户补助60%。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费用可以给予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方式和待遇水平
(一)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重点解决其住院和规定的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支出。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探索解决城镇居民门诊医疗统筹的办法,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
(二)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住院的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
1.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是300元、400元和500元(转外治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