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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发〔200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本级(站前区、西市区)于今年7月30日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营口开发区管委会,大石桥市、盖州市、老边区政府于今年9月30日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覆盖面达50%以上。力争用2年时间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建立起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保、政策引导、逐步推进的原则。

  4.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给予照顾的原则。

  5.坚持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6.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覆盖范围: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大、中、小学生(包括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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