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突出做好企业征信工作。以企业金融信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将企业征信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建立守信企业正向激励机制,由深化金融生态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列出诚信企业“红名单”,由金融、财税、工商等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和鼓励。要求企业按照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规范财务制度,按照真实、合规、透明的要求,主动接受银行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在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过程中,不得逃废、悬空金融债务。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引导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级,在建立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二)建立完善政银企协作机制
一是搭建政银对话平台。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定期召开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发布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经济决策,通报金融运行形势,研究国家金融政策,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促进银企合作提供便利。
二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完善项目融资推介制度,市发改委、经委、农委、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建立重大项目推介及资金需求资料库,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要按照国家产业要求,及时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和项目,分行业、分区域举办专题洽谈会、推介会,多渠道促进银企合作。
三是建立紧密联系制度。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和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递和反馈重要数据信息,共同研究分析金融动态,定期出具金融运行报告,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协调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间在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金融机构解决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中遇到的问题。
(三)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
一是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在受理金融诉讼案件时,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帮助金融机构降低诉讼成本。对审结的案件加大执结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公证的事先预防和强制执行作用,积极开展金融公证业务,提高违约合同执行率。
二是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共同制定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逃废债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对逃废债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的责任人不准评先、评优,不具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资格。凡申报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需审核其人民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的信用记录。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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