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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执法案件正在办理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将决策方案及理由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二)口头、书面、复印件;

  (三)其他便于申请人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三章 期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免费向公众提供。

  公开义务人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及时公开;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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