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08〕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辽宁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在各级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居住且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新农合。
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地(海)农转非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农村民办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因地制宜、自愿量力、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参合农民享有规定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承担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和遵守新农合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和各市(县)、区新农合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合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政策制定等工作。
市新农合领导小组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合监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市(县)、区新农合管委会下设的新农合监管办设在各市(县)区卫生局。各级新农合监管办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