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省)驻营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证政务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现将《营口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营口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银行、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网上评议,在固定的时间段,开设网上政务公开评议平台,由群众对各行政机关和各公用事业单位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