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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
(深建字〔1997〕13号 1997年1月5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建标〔1995〕736号)精神,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编制了《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业经审查同意,现予颁布并于199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深圳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拨款以及工程结算等的编制应当执行《综合价格》中的计算规则;《综合价格》中的综合单价应当作为编制深圳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在使用《综合价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并由该站负责勘误和解释(注)。
  《综合价格》电脑软件的开发、发行和管理工作由市造价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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