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直湖前小区广厦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函
(闽价房〔2008〕175号)
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单位《关于省直湖前小区“广厦三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请示》(闽直房[2007]34号)收悉。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新旧政策衔接的要求,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77号)、《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4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23号)等文件规定,经预算成本监审,并会同省直房改办测算,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省直湖前小区“广厦三期”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多层住宅3209元/㎡、11层住宅3412元/㎡、17层住宅3542元/㎡,销售价格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以内。
二、零售单套住房时,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