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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限制立窑水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限制立窑水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通知
(深建材〔1999〕16号 1999年6月2日)

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城市建设正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迈进,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立窑(包括机立窑)水泥因受规模、工艺的限制,存在质量不稳定,均匀性差,安定性不易保证等问题,我市曾在1986年发文对立窑水泥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近年来,我市因立窑水泥安定性不合格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日常的水泥用前检验中,出现强度不合格和废品的,立窑水泥也占了绝大多数。可见,立窑水泥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市的建设工程需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立窑水泥的使用范围重申如下:

  一、特区内所有建筑工程的砼基础、桩基、承台、梁、柱、板、墙结构工程部位,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宝安、龙岗两区所有建筑工程的砼基础、桩基以及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承台、梁、柱、板、墙结构工程部位,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二、全市范围内市政工程中的桥梁、涵洞、隧道以及市政道路的路面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三、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给排水管道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立窑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和水泥给排水管道。

  四、其它工程部位使用立窑水泥必须慎重,要依照先检后用的原则,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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