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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提供鉴定服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办理减免等手续。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

  (十七)加强主动服务和跟踪服务工作,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全市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数据库,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提高供求匹配率;对政府投资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公益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时,要主动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增加就业岗位的分析测算;在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后需招工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招用员工的协议,并负责新建项目增加的就业岗位数、用工计划、工种分布和用工条件、要求等,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所掌握的劳动力资源信息,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挑选合格的求职者。在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相关培训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组织其参加相关的技能培训。

  (十八)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县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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