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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县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它资金,如按照一定规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实行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各县、区补助对象人数和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5%,县、区财政负担35%,市补差标准高于自治区补差标准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30%,县区财政负担70%。县、区自行提高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解决。县区民政局要根据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

  (二)资金管理

  1.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县区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核算。县区民政局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用于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核算。

  3.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六、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七、实施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1-3月,各县、区要借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好经验,简化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采用“诚信声明”、“民主评议”、“定期公示”等方法,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困难群众再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并分类建档,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同时,建立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的工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阶段:4月-12月,确定保障对象,落实保障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保障范围合理,保障标准适宜”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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