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0日)废止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6〕4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传媒所发布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广告:
(一)利用公共场所、自有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广告、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橱窗等。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桂林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