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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市保密局审核,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分管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前,应填写本单位信息发布审批表。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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