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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市劳动保障局机关及直属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沈阳市劳动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沈阳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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