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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部门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一)各部门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二)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部门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或各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部门应向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发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见附件)。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或部门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局内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市有关行政机关的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要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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