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全局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当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各有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行政机关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本级和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及时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劳动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