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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调查对象为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机关及直属机构。

  第三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六)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设置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同时将举报信息统一编号建档。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二)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注: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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