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把我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根据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各处室及直属机构为社会评议对象。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
《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群众评议,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千分制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