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受理机构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转办和协调工作。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并作初步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个工作日内转业务经办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责任部门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责任部门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责任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责任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责任部门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条 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当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