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相关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沈阳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市劳动保障局机关及所属的市就业服务局、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公众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供公众取阅,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网等政务公开网站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