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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本办法制定各自分管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具体管理项目及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义务单位根据自身职责,依据本办法及各单位工作安排,提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安排,明确本单位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在每年末将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的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工作安排报送局政务公开办综合,呈报局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作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八条 局成立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电话咨询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把政务公开与完善工作责任制相结合,与加强廉政建设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相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四十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四十一条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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