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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公众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供公众取阅,本部门门户网站应设“政务公开”栏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

第六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对劳动保障部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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