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各有关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马上予以答复。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当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报经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形式: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至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